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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6-07-01 13:28  文章来源:柳城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柳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为我县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县内外所有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奖励。
二、引进县外资金和项目的奖励
(一)引进县外有偿资金,按引进额的0.5%进行奖励。引进有倦资金不包括我县金融部门正常的贷款业务。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列支。
(二)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企业年纳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的10%奖励引资者;兼并、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年新增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的10%奖励引资者。此外,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子投产当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引进非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机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四)招商引资项目跨乡镇区域建设投产的,列入引资乡镇招商引资任务,从项目对地方财政有实际贡献之日起,地方所得部分连续五年由引资乡镇与项目落户区域按7:3的比例分成。
三、考核办法及兑现
每年年底,由引资者向县招商促进局申报,受益单位、投资业主出具证明,由县招商促进局牵头,会同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工商局、审计局审定,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兑现奖励。奖励资金从受益单位或县财政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中列支。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我县原制定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县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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