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因公驾驶公车行为的通知
2007-02-13 10:06  文章来源:柳城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直各部、委、办、局、中心,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完善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因公驾驶公车行为,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因公驾驶公车行为的通知》(柳办〔2006〕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规范
  (一)严格限定领导干部驾车范围。凡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驾驶公车的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只限于工作需要的短途用车(县境内及向外延单程60公里内);到县境外或单程超过60公里的长途用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禁止领导干部本人驾车。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驾驶公车的领导干部,一律禁止驾驶公车。
  (二)实行公车集中停放。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明确公车集中停放地点,双休日、节假日实施封闭管理,并将停放地点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县纪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实行因私用公车审批收费制。所有机关干部和职工(含事业单位)均不得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旅游、钓鱼或接送子女、亲属等私人活动。遇特殊情况(如急重病等)确需用车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并交费租用。收费标准由各单位自定,原则上不能低于用车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收取。对未经审批擅自公车私用的,除补收各项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由各单位自定,原则上应高于相同条件下乘坐出租车的费用。
  (四)公车管理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内容考核。对本单位公车使用、领导干部和职工因私用车收费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五)建立公务用车事故备案制。各单位发生公务用车事故(包括车辆丢失),均须在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如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则待交警部门处理完毕后再将有关资料、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汇总上报。
  (六)实行公务用车准驾证制度。对经公务驾车审批机构审批同意驾驶公车的领导干部,由纪委监察部门发放公务驾车准驾证,作为领导干部公务驾车的依据。此证有效期为两年,一人一证,不得涂改、转让,到期须重新审核办证。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驾驶公车审批制度,规范公务驾车行为
  (一)公务驾车审批原则。
确保安全,方便工作,规范管理,有利监督。
  (二)公务驾车审批机构及对象。
县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察局、交警大队等单位组成。
县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审批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县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班子成员。
  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县直各单位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二层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县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县委常委会审批。
县四套班子成员,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和政委由市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审批。
  (三)公务驾车审批程序。
属于县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审批范围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须本人填写《柳城县领导干部公务驾车申报表》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汇总、初核,由县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
  (四)其他规定。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律不批准驾驶公车:
  (1)有效驾龄不满2年的;
  (2)曾有驾驶公车肇事记录,造成一般事故以上(含一般事故)且交警部门裁定负全责的;
  2.曾因公车私用,并经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有2次的,取消其公车驾驶资格2年。
  3.领导干部所担任职务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加强监督检查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定期地组织公安、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检查。为便于社会监督,在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设立公车管理问题举报电话:7617903,由该室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并协调处理。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县直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等部门参与,监督本单位公车使用情况,查处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违规行为,并公布本单位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检查考核,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公车停放、审批、收费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条规,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违反规定购车、配车的,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纪发〔1996〕15号)规定,从严处理。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用公款办理驾驶执照年审,情节较轻的,所开支的公款全部退出并予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不具备驾驶公车资格擅自驾驶公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擅自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旅游、钓鱼或接送子女、亲属等私人活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公车驾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凡驾驶公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裁定负全责的,所造成全部损失由当事人自负(已购保险的除保险理赔金额外),因此住院的按事假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执行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七)对举报的问题拖延不办,该处理不处理,或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八)凡违规使用单位公款和公车学习汽车驾驶技术,或因自身责任造成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因管理不善,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承担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或一次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员死亡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和分管领导当年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附:柳城县领导干部公务驾车申报表



                      中共柳城县委办公室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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